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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年1月25日星期五

章子怡拒媒體提問

《中國密報》記者范方華/人民網援引僑報洛杉磯報道,章子怡誹謗案10月16日開庭,其律師梅森(John Mason)表示在取證聽證會上,被告方表現非常糟糕,甚至沒有辦法回答問題。韋石對《中國密報》反駁說,該場聽證會的召開,其實是因為他們反告章子怡誣 告,對於章子怡律師的提問,韋石已全力回答能夠回答的部分。

章子怡拒媒體提問

  取證聽證會召開的隔天,10月17日,章子怡出席了「第三屆紐約中國電影節」,在曼哈頓林肯中心的愛麗絲杜莉音樂廳現身。《中國密報》記者試圖向章子 怡提問,但她未允許媒體發問,對薄熙來一事絕口不提。《中國密報》獲悉,不安排媒體現場提問,是章子怡出席電影節的要求之一。

  在此之前,章子怡幾次反駁謠言。5月29日,章子怡已先在微博「透明的稀土」上寫道:「廣東此季多雨。每至午後便雷鳴電閃暴雨傾盆,一入夜卻又淨空萬 裡星星點燈。誰料這些天 全是天黑開工,卻要通宵拍雨景,著實愁煞製景大哥。只得出此奇招—手動降雨。眾人開玩笑說,這造假都造上天了。同事聽罷卻不以為然:造假算啥?!最高境界 叫作聽風便是雨,連假都不用造,單靠想像!說白了,YY(指意婬)。」似暗指其與薄熙來的傳聞「造假造上天」。

  5月30日,章子怡出席了海南島的華語電影傳媒獎,在記者會上強調:「昨天所謂的這個新聞是一個徹頭徹尾的謊言,字裏行間全部是誹謗和污衊」、「他們 利用社會熱點事件,挑釁大眾、愚弄大眾」。她表示,自己不認識徐明和薄熙來,謠言「不只傷害了我,也抹黑了電影圈」,無論什麼代價,她都要用法律的手段, 追究到底。

  9月29日,章子怡再度開砲,在微博上寫道:「謠言傳了5個月,還有人在嚼舌頭,再有涵養的人也養不起 這幫謠主兒了。對那些仍在『用心』問我是否牽涉其中的人,5個月前我就給過正面回應,今天,再給你們個更正面的回應:回去問你媽,你媽在,我就在。」

  章子怡狀告博訊的起訴書中對被告提出5項指控,分別為毀謗(libel per se)、對私隱權的誹謗侵權(false light invasion of privacy)、故意干涉可預期經濟獲益(intentional interference with prospective economic advantage)、過失幹預可預期的經濟獲益(negligent interference with prospective economic advantage)、違法商業行為(unlawful business practices)。

  章子怡的律師團認為,博訊的報導指控章子怡與前政客、富豪、以及其他未具名的資深官員有過性交易,從中賺取超過1億美元,並受到中國政府的調查、被限 製出境,這些虛假的消息被全球各地讀者閱讀,包括身在娛樂業的中心——洛杉磯的人。原告因此遭受名聲損害、侮辱、屈辱、情感受傷害,特別是事業上的損失, 這部分的損害目前還不得而知。

  起訴書指出,被告能充分了解原告的事業、經濟活動和關係。被告瞭解文章刊登後,原告的事業和經濟關係肯定會受到幹擾。原告與第三方的事業關係受擾亂,原告因此遭受損害,與被告的行為有很大的關係。

  《憲法》第一修正案對公眾人物保障有限

  僑報引章子怡律師梅森的話表示,他們絕對不會撤訴,並將追究到底,他相 信博訊不久就會放棄此案。韋石對《中國密報》說,最早是對方提出和解,至今他們的這個門仍是敞開的,衹要對方提合理的要求,和解就是可以談的;現在對方堅持到底,不和解,韋石也不會和解。

  韋石的律師為法律博客「The Legal Satyricon」編輯蘭德乍(Marc J. Randazza)。蘭德乍具有新聞、大眾傳播與法律背景,為美國《憲法》第一修正案律師協會會員,專業為美國《憲法》第一修正案、媒體訴訟、娛樂法、反 公眾參與的戰略性訴訟(SLAPP)等,蘭德乍被《XBiz》評為2011年成人娛樂業50大新聞人物之一,2012年7月,VegasInc與 Avvo.com網站將蘭德乍選為拉斯維加斯頂尖律師之一。

  蘭德乍在接受《中國密報》採訪時表示,他們已針對章子怡的誣告提交動議(motion),章子怡律師團決定要詢問韋石與其他證人,雖然到目前為止,取證聽證會已經舉行了兩次,但這個過程還沒結束。

  「如果章子怡的律師認為我們會撤銷動議,我不知道他從哪聽到這個消息。」蘭德乍說。
  對於梅森對媒體指辨方經常要求延期,蘭德乍表示:「上一次的取證聽證會中,我們在會議室坐了 將近2小時,對方的律師一直在與他人通電話,所以他們說我們一直在拖延,希望將召開日期延後,就不太誠實了。」

  蘭德乍對《中國密報》指出,取證聽證會上,章子怡的律師提出非常多問題,試圖取得博訊消息來源的名字,但事實上,這則消息的最根本因素與章子怡無關, 而是與薄熙來有關、與政治醜聞有關,章子怡衹是其中的一部份。蘭德乍說,薄熙來事件吸引了許多關注、也涉及許多幕後隱情,若不是因為薄熙來事件的爆發,很 多事至今都還不為人所知。

  也因為此事涉及的政治敏感度很高,韋石不願透露消息來源者的姓名。蘭德乍說:「在中國提供這種消息的來源人士,不一定處在安全保障下,因為中國不是一個自由的國家,我們也非常努力去保護這些人,坦白說,公開他們的名字,可能危及 他們的生命。」

  美國《憲法》第一修正案對於公眾人物和普通老百姓,有不同的保障。蘭德乍對《中國密報》解釋,當遇到這種牽涉公眾人物的案件,只可能在兩種情況下構成 毀謗:第一,消息傳播者明白所傳播的訊息是虛假的,第二,消息傳播者非常不謹慎,魯莽漠視(reckless disregard)事實。

  「博訊的報導如果屬實,則沒有毀謗問題,但即使報導不屬實,公眾人物也有能力為自己反駁。」蘭德乍解釋,《紐約時報》訴蘇利文案(New York Times Co. v. Sullivan)後確立了一件事:在毀謗案中,憲法對公眾人物的要求比一般人更高,「因為我們也想希望擁有自由的媒體,根據《憲法》第一修正案的說法, 言論自由需要「呼吸的空間」(breathing space)。」

  1960年3月29日,《紐約時報》刊登一篇名為「關注他們高漲的吶喊」(Heed Their Rising Voices)的批判性廣告,為民權領袖馬丁‧路德‧金受阿拉巴馬州偽證罪指控籌措辯護資金,廣告描述了美國南部地區的嚴重種族歧視情況,且指責了阿拉巴 馬州蒙哥馬利市警察阻撓民權運動的行為,但內容部分失實。雖然廣告不點名地批評了當地警方,蒙哥馬利市的警察局長蘇利文仍認為廣告批評的就是監督警察部門 的自己,因此要求《紐約時報》收回報導並公開道歉,但《紐約時報》拒絕收回報導。

  蘇利文因而向當地法院起訴《紐約時報》誹謗。此外最終上訴到最高法院。1964年3月9日,大法官以9票對0票,裁定《紐約時報》勝訴,撤銷了下級法 院的裁判。判決書指出,參與公共討論是一項政治義務,除非能證明媒體的報導有「真實惡意」存在,且自己的實際利益確實因此受損,否則官員不得單純因新聞報 導內 容有失實而提起誹謗訴訟。

  美國最高法院認為,「真實惡意」指的是明知訊息是錯誤不實的(knowledge that the information was false),或魯莽漠視、不去查證此訊息是否是錯誤的(reckless disregard of whether it was false or not)。

  《紐約時報》訴蘇利文案中,判決書的執筆法官為小威廉布倫南(William Joseph Brennan, Jr.),他表示:「對公共事務的辯論應當不受抑制、充滿活力並廣泛公開,它很可能包含了對政府或官員的激烈、刻薄,甚至尖銳的攻擊。公民履行批評官員的 職責,如同官員恪儘管理社會之責。」這番話被後人廣泛引用。此案確立了美國媒體「第四權」的權力,其「真實惡意」原則也限制了公眾人物以誹謗罪來阻止新聞 媒體報導自由的情況。

  一開始,「《紐約時報》原則」的適用對象僅為政府官員,在1966年的羅森布萊特訴貝爾案(Rosenblatt v. Baer)中,聯邦最高法院將「政府公共官員」的定義擴展至政府僱員中的中層級以上,在控制政府行為和處理政府事務中有實質責任的人員,前任、候選官員都 被包括在內。

  1967年的柯蒂斯出版公司訴巴茨和美聯社訴沃克案(Curtis Publishing Co. v. Butts)中,最高法院又將「《紐約時報》原則」的適用範圍從「public official(公共官員)」擴大至「public figure(公眾人物)」身上。

  1971年的羅森布洛姆訴大都會媒體公司案(Rosenbloom v. Metromedia, Inc.)上,對新聞自由有了更進一步的保護,此案將「公眾人物」的概念擴展到公眾事件中的當事人,第一次把「真實惡意」的原則應用於一個普通人身上。

  蘭德乍對《中國密報》表示:「我們為了自由社會所付出的代價,就是公眾人物必須自行吸收這些與他們有關的報導,報導不能都在諂媚;即使報導有錯誤的地方。但在博訊的官司中,博訊表示他們的消息是真實的。」

  未來,蘭德乍指出,他們還會持續維護韋石在《憲法》第一修正案中的權力。「我們也相信,這件事不只與章子怡有關,還與關閉中國異議聲音的服務管道有關。」
 


韋石律師蘭德乍(Marc J. Randazza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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